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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荣鑫空调有限公司与方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荣鑫空调有限公司,方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0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荣鑫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莲君。被告:方兴军。原告宁波市北仑荣鑫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诉被告方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空调款及材料款4710元。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邱小波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荣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莲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兴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查明,2011年4月10日,原告出具空调服务清单一份,确认被告方兴军向原告购买空调及相应的铜管等材料共计14710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4710元未付,对上述内容被告予以签字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兴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荣鑫空调有限公司货款47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兴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