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代明伦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513号罪犯代明伦,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金牛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代明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成刑终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明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0.5分。另查明,四川省南部县四龙乡人民政府证明该犯家庭十分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明伦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明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八年七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