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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贵强故意杀人罪,丁贵强流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738号罪犯丁贵强。本院于1996年12月19日作出(1996)一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贵强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丁贵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3日作出(1997)高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8日作出(1999)高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贵强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高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2004)一中刑执字第3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8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2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9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1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贵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贵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丁贵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贵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1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