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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西安宇源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创盈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宇源厨具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创盈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08号原告:西安宇源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田马路中段12号1库。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士河,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创盈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路桃园一坊1幢12803室。法定代表人:俞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宇源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创盈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宇源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885.5元。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