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廖举涛、廖兴胜等与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昌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举涛,廖兴胜,宋永凤,南宁,王功友,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昌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廖举涛。原告廖兴胜。原告宋永凤。原告南宁。原告王功友。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兴友。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文化东路。法定代表人宋世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军。委托代理人徐凡,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廖举涛、廖兴胜、宋永凤、南宁、王功友与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昌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举涛、廖兴胜、宋永凤、南宁、王功友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昌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举涛、廖兴胜、宋永凤、南宁、王功友撤回对被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廖举涛、廖兴胜、宋永凤、南宁、王功友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