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肖某、张某,第三人郑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66号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文廷。委托代理人樊正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均。被告肖生。被告张东伟。第三人郑宝。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均、肖生、张东伟,第三人郑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均、肖生、张东伟,第三人郑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耀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