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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虞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某省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省,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辩护人张曙华,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省及其辩护人张曙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7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省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虞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殡仪馆附近时,与同方向李X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双方受伤,李X秀经治疗无效于2012年11月19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省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秀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书证、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赵某省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辩护人张曙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省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虞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殡仪馆附近时,与同方向李X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双方受伤,李X秀经治疗无效于2012年11月19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省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秀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省赔偿被害人亲属58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赵某省及被害人李文秀的基本情况。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赵某省没有驾驶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某省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秀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赵某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的撞痕与被害人李X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撞痕相吻合。5、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省及被害人李X秀均受伤,被害人李X秀伤后在虞城县人民医院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情况。6、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李X秀之损伤符合钝性外力致伤特征,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省于2012年12月19日在其家中被抓获。9、被告人赵某省供述,2012年6月7日6时40分许,我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殡仪馆东边时,我前方一辆同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当我行驶至跟前时那辆电动三轮车突然往北转弯,我向北打方向刹车没有躲过去。在路的中间偏北一点,撞住了那辆电动三轮车了。我开的摩托车时速有30多公里。二、被告人赵某省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0、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赵某省赔偿被害人亲属5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赵某省系初犯、偶犯,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赵某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万晓刚审判员  马钦建审判员  李景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