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蒋善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善武。委托代理人:徐立。委托代理人:XX亮。申请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1020004220089517,出票金额:伍万元整,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出票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壹拾贰月零柒日,收款人: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变更为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贺宝成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