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乔国平、宋翠萍与黄玉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平,宋翠萍,黄玉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973号原告:乔国平,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宋翠萍,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梅,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牛学虎,五河县头铺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平、宋翠萍与被告黄玉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平、宋翠萍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平、宋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乔国平、宋翠萍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代理审判员 刘 赟人民陪审员 刘传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