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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乔国平、宋翠萍与黄玉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平,宋翠萍,黄玉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973号原告:乔国平,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宋翠萍,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梅,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牛学虎,五河县头铺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平、宋翠萍与被告黄玉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平、宋翠萍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平、宋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乔国平、宋翠萍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代理审判员  刘 赟人民陪审员  刘传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