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99号原告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钱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军、汪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1305元和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23日登记变更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世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