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中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洪家富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星,凡小珑,周俊豪,李俊希,李兵,洪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星,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申请执行人凡小珑,女,1947年5月13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周俊豪,男,2000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俊希,男,200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家富,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阳东。洪家富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二项:被告人洪家富赔偿原告人周国星、凡小珑、周俊豪、李俊希、李兵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8424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周国星、凡小珑、周俊豪、李俊希、李兵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洪家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洪家富的家属在本案审判阶段代其缴交了35万元人民币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余下的33.42473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到有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供本案执行;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兵,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的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洪家富现在监狱服刑,没经济来源供本案执行。本院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俊 明审 判 员 陈耀���代理审判员 梁 智 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戚 卫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