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牛金生与周跃锋、周晋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生,周跃锋,周晋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牛金生,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跃锋,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周晋中,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金生诉被告周跃锋、周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自接到该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