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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刘灰勇与刘腾云、刘灰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灰勇,刘腾云,刘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刘灰勇,男,生于1977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刘腾云,男,生于1953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刘灰平,男,生于1982年1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灰勇申请执行刘腾云、刘灰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腾云、刘灰平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刘灰勇人民币40000元。经查,本案诉讼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灰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40000元。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灰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业审判员  雷明江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