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乔红华,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叶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