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峄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勇与郭琦、王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郭琦,王洋,马运明,马治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峄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周勇,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琦,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洋,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运明,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治国,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与郭琦、王洋、马运明、马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款4920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审 判 长 司品旺审 判 员 王一仲代理审判员 蒋士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印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