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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58号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彩云,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肖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以被告肖平交清欠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绍强审 判 员  吴启洪代理审判员  王锡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