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8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沈瑞良、沈瑞生等与沈玉兰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瑞良,沈瑞生,沈瑞福,沈玉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805号之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805-2号原告沈瑞良原告沈瑞生原告沈瑞福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玉兰委托代理人李慈玲,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文昱,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瑞良、沈瑞生、沈瑞福与被告沈玉兰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秦 征人民陪审员 施云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