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务工,户籍地址安徽省阜南县,现住长丰县。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5月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友章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自己所有的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丰县岗集镇合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合瓦路三张路段时,因会车时疏于观察,撞到路边行人杨大勇、周某乙、李某乙及停于南侧路边周某甲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尾部,致杨大勇、周某乙、李某乙、周某甲不同程度受伤,杨大勇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21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大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长丰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因伤到医院治疗,于2013年4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即被告人李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肆拾贰万陆仟元(4260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周某甲、李某乙、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杨大勇尸体检验报告,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友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填表人:黄友章2013年6月24日案号(2013)长刑初字第00170号案由交通肇事被告人李某甲简要案情至一人死亡,全责。自首,赔偿并谅解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确定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及起点刑一年至二年,确定一年六个月,即18个月增加的刑罚量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其他情形基准刑18个月调节基准刑比例类别省法院规定减少基准刑比例本案确定减少比例省法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比例本案确定增加比例特定量刑情节一般量刑情节自首30%以下20%赔偿谅解30%以下20%量化结果18个月×(1-20%-20%)=10.8个月拟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备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