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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牛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某在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偿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金10000元,现下欠10000元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牛某欠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20000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1年10月16日起至兑现完毕止,兑现时减去了付息800元,已付本金10000元。由被执行人牛某当庭一次性兑付申请执行人李某130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