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商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黄大友与严苏芳、毛国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苏芳,黄大友,毛国军,黄松琪,刘正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苏芳。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毛建荣。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大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国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松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义。上诉人严苏芳为与被上诉人黄大友、毛国军、黄松琪、刘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1)衢江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严苏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苏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苏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严苏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