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贺某某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略。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略。罗某某诉贺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调解书:三、共同财产房屋两间,归原告罗某某所有,由原告罗某某给付贺某某房屋折价款15万元,送达调解书时给付5万元(已付),剩余10万元限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由于罗某某未自觉履行,贺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罗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申请人偿还了剩余10万元,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01439号调解书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