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赵佰虎与张启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佰虎,赵佰虎与被申请人张启红,张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赵佰虎,男,生于1961年8月12日,汉族。被申请人张启红,男,36岁,汉族。申请人赵佰虎与被申请人张启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启红所有的陕E389**号货车(前四后八)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佰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启红所有的陕E389**号货车(前四后八)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秀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