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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5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亭县。2012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5月8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冀BJU2**号二轮摩托车顺乐亭镇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东方购物广场南时与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对王某某血样检测,酒精含量为14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经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要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指控上述事实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冀BJU2**号二轮摩托车顺乐亭镇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东方购物广场南时与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王某某血样检测,酒精含量为14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经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了受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另据查,冀BJU2**号二轮摩托检验有效期至2006年10月31日止。因无证驾驶,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已实际执行行政拘留15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11月20日中午1点30分左右,他吃完饭后骑摩托车回家,顺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出事地点从西边来了一个老太太向东过公路,他躲闪不及就把对方挂倒了。车是二手的,二年前买的旧的,他没有驾驶证。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她顺永安路西侧由北向南步行,走到事故地点被从她后面行驶过来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了。当时摩托车前部和她身体后腰部相撞的。3、证人何某某证实,他母亲赵某某在11月20日在老大东方跟前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他母亲给他打电话说被一辆摩托车给撞了,他两点多到了现场,到后发现对方可能是喝酒了,他就报警了。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5mg/100ml。5、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6、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7、受案登记表。8、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证明:经查询,王某某未领取过驾驶证。9、冀BJU2**车辆信息:登记车主为沈纪科,检验有效期至2006年10月31日止。10、赵某某的诊断证明。11、行政处罚审批表、执行回执。12、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人员出警后,现场已经移动,将摩托车驾驶人带至乐亭县医院抽取了血液,后带至交警队进行了询问。经微机查询,王某某无驾驶证,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3、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赵某某的人口信息。14、赔偿协议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成立。因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无证驾驶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故其无证驾驶行为不作为本案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