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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赵某甲,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乙,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