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赵某甲,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乙,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