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220-1号史社林、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太,史社林,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20-1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太,男,生于1974年5月10日,汉族,系本市陈仓区胡店镇胡店村*组村民。被执行人史社林,男,生于1973年11月24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新福路东段秦佳西花园小区。被执行人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法定代表人耿家明,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银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社林、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金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981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史社林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5720元,余款4149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在2013年9月1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