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安执字第183-2号申请人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锁庄,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是海淀区学清路38好金码大厦B座15层。法定代表人罗金财,董事长。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关于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廊安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4日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5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