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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伟诉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杨伟。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杨伟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 国 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