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留香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香,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18号原告张留香。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香诉被告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留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璨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留香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