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临沂正盛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正盛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达锐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正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正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玉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照亮,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梅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州达锐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达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冰,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沂正盛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海波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徐占理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明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