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燕格与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格,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张燕格,女,1974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张燕格申请执行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民三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张燕格办理位于安阳市红旗路与人民大道交叉路东南角金豪广场商业房二层A69号房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房地产权属证书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