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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与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07号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孟章,职务:处长。委托代理人郑新建,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贵宗。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典,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以下简称石黄管理处)与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志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卫军、孙延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黄管理处委托代理人郑新建、张贵宗、被告路港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黄管理处诉称,黄石高速公路石黄段2012养护专项工程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原告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被告路港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预中标价为60240064.19元),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预中标价为69579112.06元),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进行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被告函称“无力承担黄石高速公路2012养护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工程,公司不便中标,请另选合适中标候选人。”依据《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次招标文件并报经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原告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并与之按照预中标价69579112.06元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弃标行为给原告带来中标差价损失达9339047.87元。尽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该工程招标文件原告对被告所缴投标保证金1500000元不予退还,仍不足以弥补其弃标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扣除投标保证金后损失额为7839047.87元)。为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839047.8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路港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扣除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不存在的,招标文件第16页写明只要与其他中标人签订合同,就应该退还保证金,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与第一中标人签订合同,根据2011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显然国家认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权放弃中标而不用承担责任。《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是唯一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依据。原告没有给被告发中标通知书,被告并不是中标人,被告的所有行为都是在法定程序规定里作出,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在收到公示期间异议应当在3日内对该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书面答复。原告曾出函同意被告撤出,但是后来又把函收回去了,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适用原告所说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河北省黄石高速公路(G1811)2012养护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工程施工预中标公示显示,被告路港公司以60240064.19元投标报价,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省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69579112.06元的投标价,被确定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预中标公示当天,被告路港公司向原告石黄管理处致说明函:由于4月24日晚我公司在皖南S105养护项目突遭强降雨,山洪及泥石流造成路基坍塌,致使我公司铣刨机和摊铺机等主要设备严重损坏,经济损失严重,我公司无力承担贵处黄石高速2012年养护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工程,因此我公司不便中标,请另选合适中标候选人。原告石黄管理处曾就此给被告路港公司书面答复。2012年8月10日,原告石黄管理处与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同协议书》,将河北省黄石高速公路(G1811)2012养护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施工。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基本事实均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河北省黄石高速公路(G1811)2012养护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工程施工预中标公示、《说明函》、《合同协议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招投标是引入平等竞争机制,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确认交易的市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构成要约,招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是为择优选择要约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为作出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合同成立。被告路港公司因自然灾害造成主要设备严重损坏,无力承担黄石高速公路2012年养护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工程,在预中标公示期间向原告石黄管理处发出不便中标的说明函,该行为属要约的撤销。后,原告石黄管理处与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同协议书》,该行为应视为原告石黄管理处对被告路港公司要约撤销的同意。被告路港公司要约撤销具有客观理由,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石黄管理处主张在扣除投标保证金后的中标差价损失7839047.87元由被告路港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6673元,由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山审判员  易卫军审判员  孙延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