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海宁金宇物资有限公司与杨保定、杨选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金宇物资有限公司,杨保定,杨选标,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7号原告:海��金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惠珍。委托代理人:吴金龙、祁裕。被告:杨保定。被告:杨选标。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韩永水。原告海宁金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定、杨选标、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现查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并非独立法人,故本院认定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宁金宇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松余人民陪审员 赵佳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