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行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付家村委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付家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胶行审字第22号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富山,胶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监察员。被申请人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付家村委,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辉。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付家村委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胶国土罚字(2012)第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执行胶国土罚字(2012)第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炳耀审判员 管德志审判员 刘大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