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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XX与霍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霍某,河北省第四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