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谭洪恩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洪恩,富民县永定镇东元村委会东长村村民小组,王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8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洪恩,男,193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勤,云南浩然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谭勇,系谭洪恩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民县永定镇东元村委会东长村村民小组。负责人邹德林,该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张萍,富民县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王祥,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村居民。再审申请人谭洪恩因与富民县永定镇东元村委会东长村村民小组、王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一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谭洪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会全代理审判员 杨光道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