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行审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慈溪市林业局与沈月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林业局,沈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268号申请人慈溪市林业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国爱,局长。被申请人沈月萍。申请人慈溪市林业局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慈林罚决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明知占用林地建造房屋要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仍然在未经市林业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上建造房屋,导致林地被破坏,主观故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罚款1050元(按每平米10元)2.责令在2013年3月30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申请人慈溪市林业局于2013年1月2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沈月萍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慈溪市林业局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慈林罚决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戎 安 达代理审判员 岑 央 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岑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