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蒙商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西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西家,杨贵英,孙晨晓,李宗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商初字第790号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代码:26714532-1。住址:蒙阴县新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公海霞,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西家,农民。被告杨贵英,农民。被告孙晨晓,农民。被告李宗兰,农民。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西家、杨贵英、孙晨晓、李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加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公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晨晓、李宗兰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孙西家于2010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至2011年8月30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孙西家之妻杨贵英向原告出具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晨晓、李宗兰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本金12050元,结息至2011年9月22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西家、杨贵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950元及剩余利息,被告孙晨晓、李宗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晨晓辩称,当时是一个叫薛士才的人找的我叫我当的担保,我以为是给薛士才当的担保人,到信用社的时候就叫我们签字,当时我们以为孙西家也是担保人来。被告李宗兰辩称,当时稀里糊涂的就签了字,什么也不知道。被告孙西家、杨贵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被告孙西家与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8月31日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1年8月30日,合同期内约定的借款月利率8.85‰。2010年1月29日,被告杨贵英与原告签订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自愿对被告孙西家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0年4月13日,被告孙晨晓、李宗兰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本金12050元,结息至2011年9月22日。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孙西家、杨贵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950元及利息,被告孙晨晓、李宗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还款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西家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杨贵英签订的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与被告孙晨晓、李宗兰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孙西家借原告现金人民币37950元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也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孙西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贵英自愿出具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被告孙西家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孙晨晓、李宗兰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孙晨晓、李宗兰对被告孙西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西家、杨贵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795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孙晨晓、李宗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加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