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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赖诚与被告你享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诚,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赖诚。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委托代理人唐中志,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诚与被告你享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诚,被告你享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中志均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诚诉称,2012年12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1份《家居销售合同》,金额总计8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家具款,但被告仅交付部分家具,合同约定的书柜被告未交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家居销售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家具款4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你享建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属实。被告你享建材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原有的财产因其他案件已经被法院查封,现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原告交了购家具款,但被告未交付家具,同意退还原告家具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原告赖诚与被告你享建材公司签订了1份《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总金额8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家具款,但被告交付家具了部分家具,原告订购的600-4313-161书柜2件被告未交付。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未果。现在被告因涉及其他案件,其原有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上述事实有《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赖诚向被告你享建材公司购买家具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被告你享建材公司在原告支付家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所购家具,庭审中被告表示现在已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可能继续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家具,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家具款。故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现已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赖诚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赖诚返还家具款4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闻武人民陪审员  佘朝连人民陪审员  XX川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滕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