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30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生付、杨香如等与卢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付,杨香如,徐某某,卢云龙,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3078-1号原告徐生付,女,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香如,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法定代理人杨香如,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堡村,系徐某某之母亲。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云龙,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占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代码证号:69874174-X。法定代表人范国顺。委托代理人谢静,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生付、杨香如、徐某某与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