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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山,沈阳市砂山百货大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和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山,汉族。被执行人沈阳市砂山百货大楼。法定代表人李纯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吉山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砂山百货大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沈和民三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三初字第08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