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谢越旋与黄碧璇、黄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谢越旋,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碧璇,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迎春,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谢越旋与被告黄碧璇、黄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怀、被告黄碧璇、黄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碧璇、黄迎春系夫妻,被告黄碧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有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后原告对此催讨借款,被告均拖延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碧璇、黄迎春作为夫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判令被告黄碧璇、黄迎春立即偿还借款10万给原告,并按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黄碧璇有偿还原告1万元,原告将借款本金请求由10万元变更为9万元。被告黄碧璇辩称,1、被告黄碧璇愿意偿还原告借款,但是与被告黄迎春没有关系,借款系被告黄碧璇本人的个人债务。被告黄迎春对此借款并不知情。2、对借款的利息被告黄碧璇不愿偿还。之前已偿还1万元,仅愿意偿还本金9万元,被告黄碧璇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愿意分期付款。3、被告黄碧璇向原告借款并非用于资金周转,而是用于赌博资金。被告黄迎春辩称,诉争借款系被告黄碧璇个人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开支,是被告黄碧璇用于赌博所借,被告黄迎春并不知情,且未经过其同意。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碧璇、黄迎春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间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9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的利息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诉争借款是被告黄碧璇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迎春是否应当还款责任?关于焦点,原告认为,1、原告的利息请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借款的用途是被告黄碧璇用于开网吧,被告黄碧璇主张用于赌博没有证据支持。原告提供证据: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居民身份证、户籍信息,证明两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黄碧璇存在借贷关系;4、丰泽区婚姻登记处的证明,证明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被告黄碧璇质证称,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借条是被告黄碧璇所写,手印也其所摁的。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黄碧璇与被告黄迎春确已离婚。被告黄迎春质证称,证据1、2、4的三性无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不清楚。关于焦点,被告黄碧璇、黄迎春的意见同答辩意见一致。被告黄碧璇、黄迎春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黄碧璇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确认被告黄碧璇已还1万元,被告黄碧璇尚欠原告9万元,被告黄碧璇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被告黄碧璇应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关于利息请求,因被告黄碧璇未偿还借款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黄迎春的责任,两被告虽已离婚,但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迎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黄碧璇有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个人债务或原告知道两被告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本案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黄迎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碧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谢越旋借款9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迎春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黄碧璇、黄迎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博影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