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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毛彦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毛彦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四段*号。负责人钱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彦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毛彦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