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张棉祥与唐海燕、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棉祥;唐海燕;张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张棉祥,男。 被告唐海燕,女。 被告张志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棉祥与被告唐海燕、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棉祥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棉祥以被告唐海燕外出不归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棉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棉祥负担。 审判员 郭泽群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