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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黄志连与郑胜武、鲁小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连,郑胜武,鲁小媚,郑晓敏,吴晓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黄志连。被告:郑胜武。被告:鲁小媚。被告:郑晓敏。被告:吴晓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连诉被告郑胜武、鲁小媚、郑晓敏、吴晓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