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边渊与林少芳借款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渊,林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边渊,女,汉族。被申请人林少芳,女,汉族。申请人边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少芳所有的斯巴鲁派小轿车(车牌号:陕ASB1**)予以查封。申请人边渊称:201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二个月,借款利率为年息12%。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据》。但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且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边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少芳所有的斯巴鲁派小轿车(车牌号:陕ASB1**)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李旺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