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平与程恩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18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仇子璋。被告程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书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仇子璋、被告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在2003年春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有一女程某乙已九岁,一男程某丙已七岁,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来,被告嗜赌如命、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多次劝导仍我行我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我已离家出走两年,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随被告生活,男孩随原告生活,互不给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现在我已经不赌博了,原告要离婚是受他人影响,原告和其他人聊天才要离婚的。以前原告上网聊天,我会数落原告,偶尔和原告有争吵是事实,但我对原告的感情从未变过,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有其他人在影响。原告说其离家出走两年不是事实,2013年4月12日原告曾回来过,和我在一个单位上班10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阴历)生育女儿程某乙,××××年××月××日(阴历)生育儿子程某丙,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