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96)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甲,霍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霍某乙,农民。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甲诉被告霍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甲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青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