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孙志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涛,孙志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孙海涛,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孙志祥,男,成年人,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涛诉被告孙志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涛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昌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