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永亮与金兴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亮,金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罗永亮。被执行人金兴明,又名金小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永亮与被执行人金兴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金兴明于2013年5月16日前支付原告罗永亮劳动报酬1000元;2、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永亮负担5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兴明于2013年5月23日已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勇执行员 常喜娥执行员 任 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琇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