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芳诉被告杨麦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芳,杨麦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514号原告许小芳,女。被告杨麦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芳诉被告杨麦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许小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小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许小芳承担。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