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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芳诉被告杨麦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芳,杨麦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514号原告许小芳,女。被告杨麦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芳诉被告杨麦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许小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小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许小芳承担。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亚静 来自